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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规章制度

员工规章制度 2024-11-1 本文被阅读 46 次

员工规章制度

第 一章、总则

  第1条、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,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章制度。

  第2条、公司简介:主要负责北部主城区供热工作。

  第3条、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本公司。员工是指本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(包括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)。

  第4条、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、休息休假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、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,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。

第二章、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

  第5条、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、民族平等原则,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、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
  第6条、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、择优录用、任人唯贤、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,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。

第三章、劳动合同管理

  第7条、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,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、公司法定代表人(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)签字,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。

  第8条、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。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
  第9条、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(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)。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,包括变更合同期限、工作岗位、劳动报酬、违约责任等。

  第10条、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  (1)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。

  (3)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、死亡的。

  (4)公司依法解散、破产或者被撤销的。

  (5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终止劳动合同,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
  第11条、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,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内,劳动合同期满的,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、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(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)。

  第12条、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,提前30天通知员工,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。不再续签的,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,向员工出具《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。

  第13条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向员工出具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。

   第四章、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

  第14条、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:

冬季  上午8:00~12:00,下午13:30~17:30

夏季  上午8:00~12:00,下午14:00~18:00

第五章、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

  第15条、员工的蕞低工资不低于所在市蕞低工资标准,蕞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、住房补贴、伙食补贴、中夜班津贴、高低温津贴、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。

  第16条、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期间,工资照发。员工因私事请假,公司不予发放工资。

  第17条、有下列情况之一,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:

  (1)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。

  (2)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。

  (3)法院判决、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、赡养费。

  (4)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。

  (5)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。

  (6)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。

  (7)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。

  (8)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。

  (9)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。

  (10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。

  第18条、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,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,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。

第19条、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等社会保险,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。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。

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

  第20条、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,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,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。

  第21条、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,部门经理(或部门主管)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,法定代表人(或总经理、安全主任)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。

  第22条、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,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劳动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。

  第七章、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

  第23条、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:

  (1)按时上班、下班,不得迟到、早退。

  (2)必须自己打卡,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。

  (3)因公外出、漏打、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,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。

  (4)有事、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,不得无故旷工。

  (5)请假必须事先填写《请假单》,并附上相关证明(病假应有医生证明),在不得已的情况下,应提早电话、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,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。

  (6)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,应办理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工论处。

  (7)未履行请假、续假、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,均以旷工论处。

  (8)员工因故辞职,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《辞职通知书》,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。

  (9)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,辞职获准后,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《离职通知书》办理移交手续。

  第24条、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:

  (1)进入或逗留厂区,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。

  (2)敬业乐业,勤奋工作,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。

  (3)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、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。

  (4)工作期间,忠于职守,不消极怠工,不干私活,不串岗,不吃零食,不打闹嬉戏,不大声说笑、喧哗等,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。

  (5)平时养成良好、健康的卫生习惯,不随地吐痰,不乱丢烟头杂物,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。

  (6)爱护公物,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、工具、物料,不得盗窃、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。

  (7)提倡增收节支,开源节流,节约用水、用电、用气,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。

  (8)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,团结友爱,不得无理取闹、打架斗殴、造谣生事。

  (9)关心公司,维护公司形象,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。

  (10)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,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。

  (11)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,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。

  (12)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。

  第25条、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:

  (1)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、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,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
  (2)操作机器设备时,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,保证产品质量,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。

  (3)设备使用过程中,如发现有异常情况,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,不得擅自盲目动作。

  (4)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,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,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、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。

  (5)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,必须经常保持畅通,不得放置任何物品。

  (6)对消防设备、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,不得有随意移动、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。

  (7)维修机器、电器、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,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。

  (8)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,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。

  (9)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,不得随意乱放。

  (10)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,吸烟要在指定场所,并充分注意烟火。

  (11)严禁携带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。

  (12)收工时要整理机械、器具、物料及文件等,确认火、电、气的安全,关好门窗、上好门锁。

  

第八章、附则

  第26条、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,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,以劳动合同为准。

  第27条、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具体化,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有抵触的,以现行劳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  第28条、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,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。

  第29条、本规章制度已全体职工讨论和审议通过,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,且已向全体员工公布。

  第30条、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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